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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中虚假债务的处理

看到网络上存在多篇关于虚假债务的文章,但并没有太强的针对性,实用性不高,据此结合个人的实践经验,阐述一下该类案件的处理。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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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背景:离婚案件的处理主要涉及子女、财产以解除夫妻关系三个方面,现在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最核心的夫妻关系问题的态度往往更多的作为争取更多财产的筹码,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人,虽然法律上赋予双方平等的地位,但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于诉讼的发起方往往在道德上有理亏方、弱势方的潜在认识,认为婚姻应当维护,哪家没有矛盾?争争吵吵的?破坏婚姻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等等。相对的,被告往往占据着道德高地,以一付没有过错,对方有过错,我是在努力维护婚姻的面目出现,对面应当少分、不分财产,应当净身出户等等。正是由于上述心态的存在,而导致为了维护自己在财产上不吃亏,往往会采取一些非常,就是我们今天所要讲的虚假债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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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虚假债务的本质是什么呢?个人认为,虚假债务是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相冲突的产物。平日里我们借朋友的钱,盖房子欠的钱,往往是以一种承诺守信的状态出现,并不会采用打条或者其他书面的形式来纪录下来。而法律描绘下的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大家谁都会存在不诚信的可能,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才会切实的纪录双方交往的相关事实。以实际案件为例:AB结婚后盖房子,向B女父亲借款10000元用于盖房子,B父把钱借给女婿没有打条。(这样的情形非常的典型),后AB因感情不和闹离婚?B在庭审中称当事盖房子的时候借过B父20000元,A称没有借过,都花的自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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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当一名法官听到一名离婚案件当事人说双方曾经借过他人钱的事实的时候,会如何想?①该事实可能真实存在;②该事实可能并不存在;③该事实可能存在,但数额并不是这么多。那么作为另一方也可能有上面的三种态度:存在、不存在、存在但数额不对。对于法官来讲,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该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而在于双方对于借款的事实是否存在一致的意见。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原因在于,对于该事实只有双方当事人是比较清楚的,当双方各执一词的时候,作为不明白案件情况的中立者,是无权也不可能对该事实作出倾向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判断。从法律上来分析:夫妻双方是一个经济共同体,就该笔债务而言,双方同处于债务人的位置,双方之间的纠纷仅限于家庭内部,而民事诉讼中有不告不理的原则,当该笔债务的债权人没有站出来要求夫妻双方还款的时候,法院是不会处理该笔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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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作为大多数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离婚案件,虚假债务的处理并不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同样也并不难以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了,有了一致的意见,就以调解书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果双方没有协商一致,那么就会被告之自行协商处理,本案不会就案事实处理。用老百姓的话说,当你把皮球踢给法官的时候,法官会直接把皮球踢回来,因为没有任何依据的事实从法律从业者的角度来看,就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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