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932今日阅读:126今日分享:42

怎样了解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法律问题的实务操作

征地目的的“公共利益”。根据《宪法》第10条第三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进行土地征收的前提。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概念、判断标准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常因此而引起矛盾纠纷。
方法/步骤
1

例如,2013年6月,南昌市九龙湖新区投资400亿元的万达城项目就涉及行政征收还是协商收购的问题,最终南昌市政府选择协商收购,因万达城不属公共利益。再如,2008年4月24日,王宗雄等148人不服政府的征地行为,起诉被上诉人临高县政府及原征收土地行为违法一案。海南省临高县政府为建设物流中心项目需要征收原为临高县美榔上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30亩,竞买取得了上述30亩土地使用权。先不论本案法院的判决如何,根据一般的共识,“物流中心项目”不是公共利益类型,属于经营性项目。我国没有“物流中心项目”是“公共利益需要”的明文规定,临高县政府实行土地征收行为于法无据。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宪政规则,临高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进行土地征收不符合法理。但是,也不能完全否认临高县政府的征地行为。因为我国法律在区分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目前仍含糊不清。

2

主要是因为《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找律师网指这意味着国家原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且只能以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而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基于单位和个人的建设需要而依申请出让。该条文将只有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的土地征收权扩展到了整个经济建设用地。严格来说,土地一级开发征地目的的“公共利益”要件不得缺失,否则,一方面会导致征地权被滥用,破坏耕地;另一方面会导致我国现行的以公共利益优先、个体服从的征地补偿制度显失公平。因为被征地人为了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做出接受偏低的征地补偿款的让步,以公共利益之名却行商业开发牟利之实,对被征地人不公。

3

目前,“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属于世界法律领域的难题,至今没有一个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为多数人所接受的。法律猫指实务中可以参考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尽管这里对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的界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但值得各级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予以借鉴。建议可通过省级人大制定当地公共利益目录。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