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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产假权利受到侵害

孕育宝宝不但是家庭的事情更是国家的事情,产妇不但享受产假更享受产假期间的各种福利待遇,但是如果这种权利遭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呢?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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