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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住院天数和三期鉴定期限如何衔接

三期鉴定时间应包括住院期间。一、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指导民事审判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项目。在这些费用的计算中,各种费用发生期限的确定(如误工费,需首先确定误工期)属于专业技术问题,是司法鉴定的范畴。“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在司法实践中简称为“三期”,属法医临床学鉴定中一个独立的鉴定项目,“三期”评定的结果,直接与民事审判最终赔偿的金额相关。二、2008年1月7日制定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亦即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以上对“三期”的一般解释,均为人体损伤后,而非出院后,可以明确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数额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三期”鉴定时间应包括住院期间,有些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将此两种时间合并计算属于重复计算,法院依法不应支持。扩展资料:一、长期以来,因标准的缺位,各地区、各司法鉴定机构处理“三期”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以咨询笔录的方式出具鉴定人意见(如北京)。有的地区以鉴定文书的方式出具鉴定意见(如上海)。方式不统一及缺乏对于“三期”评定原则的共识,造成鉴定结论差异性、随意性相对较大,表现为有的机械刻板、而有的又过于宽泛,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为此,越来越多的法官,希望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以鉴定文书的形式,对“三期”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以方便法官对专业性问题的判断,辅助审判。法医临床学从业人员需要考虑的是:作为以鉴定文书的方式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其结论需有科学理论作为依据。而为保证结论(群体结果)的准确,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避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遭受质疑,就要求对这种鉴定逐步形成“同行专家公认”基础上的评定原则,形成询证医学视角下的鉴定标准或准则。二、“三期”的定义。误工期(又称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因损伤并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而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司法鉴定中,一般参照“医疗终结时间”(亦称为医疗时限)和功能锻炼的时间来确定。营养期(又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促进组织修复、提高治疗质量的期限。护理期(又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扶助、设置陪护的期限。在没有全国统一适用标准的前提下,应以原告提供的“三期”鉴定为依据,不是机械的完全采纳原告提供的“三期”鉴定标准。应结合原告受伤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案情,适当有利于受害人的情况下,有理有据的对该案主要争议的“三期”作出裁判。参考资料:鲁甸县人民法院-王语晨诉翁继胜、赵广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参考资料:商都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中“三期”鉴定时间应包括住院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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