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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该怎么处理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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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交警部门内部设定了一个复核程序,即对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假如对于交警部门复核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仍然不服,就需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后,对责任划分一并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在诉讼中,事故责任不完全等于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需要对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当事人在此阶段就要积极与交警进行友好、有效的沟通。向交警提交有利的证据,才可以对于影响交警的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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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以后的事故对责任不服按照下面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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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END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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