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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牌照办理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规定。
工具/原料
1

(一)个人或企业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2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3

(三)公司章程;

4

(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5

(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6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7

(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8

(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9

(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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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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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方法/步骤
1

申请材料齐全初步递交中国人民银行

2

人民银行20个工作日左右出具不批准或材料补正通知说明

3

材料受理后约实地考察或法人负责人面谈

4

合格后给予发放征信牌照

个人征信设立要求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企业征信设立要求

(一)营业执照;(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征信条例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

具备个人或企业征信管理系统(通过检测取得安全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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