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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侵吞、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重庆刑事律师网,以专业代理刑事案件著称,是重庆地区乃至西南地区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网站,该网站对于贪污罪的相关案例有十余年的办理经验和上百起贪污罪案例的办理。与您一起分享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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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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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贪污罪专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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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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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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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人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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