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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快速上涨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导致的法律责任

最近一个时期,国家对国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等现象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制订“十二五”规划时强调要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在此背景下,建筑领域的人工工资上涨较快,建筑人工单价从不足百元,上升至两三百元。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周期性上涨下跌,幅度也都不小。尽管2012年以来,钢材、水泥价格持续下跌,但人工工资上涨仍未回调。找律师网指施工企业若按总价包干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产生大幅亏损。众所周知,我国建筑企业恶性竞争本已惨烈,承接的工程利润极其微薄或几无利润,而且绝大多数签订的是闭口包干价或固定单价合同,不因市场价格因素而调整变更。建材在工程造价中占到70%左右、人工占15%左右。一旦建材、人工价格暴涨,建筑施工企业巨额亏损是必然的结果。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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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可“理直气壮地”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调整合同价或解除合同。也有法官撰文认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只是对涨价多少构成情势变更说法不一,有的法官认为以材料涨价10%为界线。截止目前,国家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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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笔者以前也曾认为,在材料涨价严重的情形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格,但经过金融危机和前几年建材反复涨价到2012年开始的一轮下跌等情况后,法律猫指从情势变更原则本身所包含的法理、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沿革历史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情势变更的适用规定看,我国尽管已正式采纳了情势变更原则,但适用条件相当严格,在实践中较难适用,施工企业还是应把风险防范重点放在提前预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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