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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找哪个法院提起离婚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找哪个法院提起离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 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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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首先可以根据以下几点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避免因实质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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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通常情况下是夫妻一方或者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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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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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END

二、找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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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判断,是在普通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的基础上融合了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来确定的,下面是离婚案件中判断管辖权的依据:1、民事案件对于管辖权的基本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确定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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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能证明被告经常居住该地的证明,例如,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物业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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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住址和其户口本上所写的地址不一致,而起诉书中写明的被告的住址是其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此时,可以不再提供被告的户口本,避免出现因被告户口本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导致法院不能确立管辖权,无法顺利立案。2、离婚案件对于管辖权的特殊规定(1)离婚案件,一般一审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2)涉及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人群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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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或者对被劳动教养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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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3)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都是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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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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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过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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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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