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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权转让协议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

1、转让或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转让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单位介绍信;        3、转让或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主题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转让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注册商标使用权转让协议》文本若干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注: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限。共有的商标专有权应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受让烟草制品、药品等的注册商标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生产主管机关的证明。         转让协议中应有转让等相关费用的约定。申请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公证除参照上述相关要求外,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有效期限。《商标使用权转让协议》的份数根据需要提供公证处存档的两份即可。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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