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840今日阅读:91今日分享:37

怎样解释“烂尾楼”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已停工的“烂尾楼”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实际竣工日期难以认定,那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若停工状态持续至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承包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存在较多争议。
方法/步骤
1

有些法院严格按照《批复》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若建设工程实际竣工的,自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未竣工的,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找律师网指所以,针对“烂尾楼”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2

有些法院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若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或合同终止的,自合同解除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3

我国法律对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弱势群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就是拖欠工程款,法律猫解释这也是造成大量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因此,《合同法》第286条特别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为了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批复》第4条规定在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