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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类,包括工程款纠纷、工期纠纷和质量纠纷。此外,若工程建设造成周边建筑物损害,还存在侵权纠纷。所以在纠纷处理时往往会涉及造价、工期、质量、安全事故这四类进行鉴定,而是否需要鉴定,需实施哪些鉴定,以及鉴定意见如何,往往决定着纠纷的处理结果,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打官司就是打“鉴定”。但在实践中,司法鉴定却存在众多疑难问题,出现了同案、类案不同鉴、不同判等情况。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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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找律师网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规定表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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