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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具有林木良种来源证明。5、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还应当同时具备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和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 6、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一)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7、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方法/步骤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身份证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6

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7

现场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告知结果及取证

注意事项
1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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