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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详情

注册商标的难度在逐渐增加,很多商标注册人士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一旦获取商标注册证书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实际中并非如此,商标被撤销的情况还是层出不穷的,其中商标超过三年未使用被注册的情况一占有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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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中的第49条第二款中明文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期限提供使用证明。乐器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撤销该注册商标。香港注册商标撤销内容:香港商标法是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身亲更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是部门列别,或者一个类别被的全部或者部分商标或服务。香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标准: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是以“实际注册日”算计不少于3年。此外,香港还规定了回复使用不撤销的制度: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干货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而着手申请恢复撤销注册商标,则属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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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商标撤销的基本步骤:1、调查取证:申请人对该撤销的注册商标在香港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和保存数据2、提交撤销申请以及证据:收集好相关的证明文件之后,申请人可以给予调查记过决定是否进行撤销申请。申请人可以想商标注册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文件以及支持其申请的证据。3、抗辩和举证:商标拥有人可以依据撤销进行抗辩,则需要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副本后六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者是不予以使用的理由陈述,如富哦商标拥有人未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者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将会被商标注册处视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4、补充举证:如果商标拥有人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等材料,申请人可以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在撤销申请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不限于纯粹的回应商标拥有人的证据,但该证据必须在收到商标拥有人上述文件后的六个月内提交至商标注册处。此外,上述法定声明是在香港意外的地区出具的,则还需要经过公证。如商标拥有人为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商标注册处不信任申请人所提交撤销申请阶段以及所提交的支持证据,则商标注册处就会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的九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打算提交进一步的证据,需要在期限内向商标注册处提交表明文件。5、聆讯:除非其中有一方申请许可,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商标注册处将会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观点。打算出具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以指定的通知提起后的14日内,提交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回复者,将会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6、裁决:商标注册处综合所提价的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告知当事人裁决通知。裁决败诉的一方还需要承担对方的法律费用7、上诉: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于所裁决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想法庭提出上诉申请,如果终审法院许可,可以再次提出上诉申请。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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