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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符合哪些条件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很多时候,债权人为了保证更好的实现自己享有的债权,会要求对应的债务人一方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并且在债务到期时也没有其他财产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该怎样实现债权呢?可能有些朋友会想到债权人可以要求将其债务人享有的其他债权转移到自己身上,或者代替债务人去主张债权,以达到清偿的目的,此即法律上代位权的概念。那么,债权人在符合什么条件时,才能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呢?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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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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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债权债务关系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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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要至少有两个及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假设A对B享有10万元债权,同时B对C享有15万元债权,则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次债务人。本经验以下内容均以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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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先确定一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履行期间已经届满。也就是说,如果是无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尚未到期,债权人则不能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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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其履行时只能以金钱的方式行使,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是金钱债权方可,否则债权人无法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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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如果在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对次债人仍未采取过追索债务的行为(主要指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并且因此导致不能及时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在符合此条件时,债权人方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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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债权人若希望通过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还要求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能是专属性的权利,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养老金、人寿保险金等,债务人享有此类债权也不得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

注意事项
1

债权人行为代位权须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时方可。

2

要求债务人未曾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对次债人主张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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