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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问题

农民工一般是指户籍在农村但在城镇工作就业的人员,他们具有农民和工人两重身份。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2011年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比上年增长4.4%。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承担着最累、最苦、最脏、最危险的工作,却无奈地游离于城市社会正规的组织和制度之外,承受着种种歧视与不公。农民工维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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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找律师网指依照《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现实中,农民工进入城市成为城市的建设者,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各种侵犯而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比如拖欠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于受教育程度和经济基础的原因,农民工聘请律师代理刑事、民事案件存在观念和经济上的困难,寻求法律援助已经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急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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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原司法部部长肖扬提出我国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颁布,设专章规定了法律援助;2003年相关配套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实施;2004年9月,司法部、财政部、劳动部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法律猫解释从政策上解决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与民政、劳动仲裁委、国土资源、卫生、工商、档案管理、司法鉴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2005年9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刑事、民事法律援助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与公、检、法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机制;2008年出台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更加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恶意欠薪行为的入罪。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农民工维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为解决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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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去,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遇拖欠工资,只能向雇佣他的雇主主张工资,即使案件胜诉,雇主往往是个人,既没有能力承担责任,又容易在执行中规避劳动者的追索。但是以上行政法规,尤其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增加了发包人作为承担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往往经济实力雄厚,这样就大为增加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成功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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