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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金账本]

银行结算账户的定义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业务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及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类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这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是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  银行结算账户按结算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外币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以人民币为支付结算币种的银行结算账户。  外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以外币作为支付结算币种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作用  银行结算账户是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收付的起点和终点,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基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体系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负责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事宜。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开户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开户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据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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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存款人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  《办法》第七条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据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开户银行选择范围的特殊行业,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应该明确的是,一方面,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应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单位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按照企业经营的需要,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类账户均需到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但需在基本存款账户上登记。《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要强调的是,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3.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适应新经济形势下国家对各类特定用途的资金专项管理的要求,《办法》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做出了明确规定:  (1)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2)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四、存款人申请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规定  《办法》分别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哪些证明文件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1)必须出具营业执照、证书、批文等正本。  (2)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异地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出具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以及开立此类账户的相应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批文等。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  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五、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主要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就是指存款人不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立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时要报送的资料  办理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时,存款人还应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型报送不同的开户资料。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办法》开立本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4)属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5)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出具与存款人本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证明文件。  六、对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确定的规定  为与现行票据、会计、结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保证存款人开户资料信息的完整、准确,《办法》规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对简称予以约定。  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  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  单位预留银行印章为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预留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七、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银行和存款人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的内容可以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另行制作。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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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按目前《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由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包含的对象不同,范围不同,因此,存在对银行结算账户作用的需求不同。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对于各类存款账户必须清楚它的使用范围。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收入汇缴等资金)的收付。具体规定有:  (1)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2)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3)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归类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银行应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即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总体来说,对于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支出都是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处理的。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  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有关收款依据。  (1)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各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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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电话;(4)注册资金等信息;(5)其他资料。  1.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存款人应及时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开户资料信息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及开户许可证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开户银行。  银行在受理存款人的变更申请时,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其中,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并退回有关资料。  2.存款人变更账号。如因各金融机构行内系统升级改造等原因改变存款人账号的,应由其开户银行造具账号变更清册与证明资料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变更手续。  3.基本存款账户“转户”。“转户”是指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选择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  存款人“转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向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与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销户证明”一并提交银行审核。  存款人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就变更事项及其内容向银行说明。但存款人的类别、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编号不得变更。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和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开户的,应将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个人存款人变更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地址、邮编、电话的,应及时到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开户资料信息变更手续,并按要求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加其个人签章,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由开户银行统一印制和管理,内容包括:(1)账户名称;(2)账号;(3)开户银行名称;(4)开户登记核准号(其中非基本存款账户还需填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5)变更事项及变更后的内容。  5.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被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存款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基本规定  1.有上述情形(1)(2)的存款人,因此存款人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其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但存款人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因(1)、(2)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存款人因第(3)、(4)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l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5.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在银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满后,如未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人,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程序  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由银行统一印制和管理,包含以下内容:(1)账户名称;(2)账号;(3)开户银行名称;(4)账户性质;(5)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除填写该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外还应填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6)销户原因。  存款人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银行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2.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同时于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3.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对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者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银行得知存款人有上述情况,而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尽快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同时,为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当存款人要求支取原账户款项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合法拥有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经开户银行确认后核对账务,补办销户手续,结清余款。    三、个人结算账户的撤销  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其个人签章。其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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