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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

新刑法颁布以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仅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问题作了规定,但没有涉及刑事责任问题。新刑法对侵害知识产权犯罪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单独罪名,但新刑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内容表述基本上沿用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但增加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条件。
工具/原料
1

《专利法》

2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

3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方法/步骤
1

关于重大损失,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65条作了说明:“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重大损失的判定根据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应当以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

3

关于实际损失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意事项

可见,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重大损失”的结果时,通常会参考以下因素: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取得利润;以不低于商业秘密许可使用的合理使用费用为标准,同时综合参考权利人为获得商业秘密所投入的开发、研制成本,侵权人侵权持续的时间、侵权情节以及商业秘密的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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