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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8种情况及会计科目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理销售模式);(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3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结:以上8种情况中,第3、4、8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的情况都要确认收入。注意: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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