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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0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这里我们了解的是《2018施工管理》教材中的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考点整理。这一章节只做了解,因为这章的分值较少。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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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1.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 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 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 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 4.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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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价款的约定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承发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2.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数额(绝对数或额度)、支付时间、抵扣方式、违约责任; 3.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一致2Z102032工程计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 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巳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 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2Z102033合同价款调整 一、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及调整程序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4天)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有利方提出,对方确认,都是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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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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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2)若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超额15%之外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六、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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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物价变化 物价浮动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运费等的动态影响。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过错方担责)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价格指数调整法和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九、不可抗力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简单讲,承包人负责自有人员伤亡、设备损失及窝工费等,其余部分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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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十一、误期赔偿 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工程竣工之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未延误的单项(位)工程,误期赔偿费应按比例予以扣减。 十二、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如有剩余,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注意事项

细节在于观察,成功在于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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