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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际贸易中独立保函的风险与防范

二战之后商业流动性普遍缺乏,独立保函的运用遂在50年代的美国流行起来。在商业实践中,支付款项的一方往往对于接受款项的一方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存有疑虑,而接受款项的一方又需要流动性来进行合同履行。因此,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接受款项的一方(如承包商、出口商)向支付款项的一方(如业主、进口商)以自己信用提供第一偿付责任的这种担保方式逐渐形成。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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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使受益人可以快速的索赔,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干涉基础合同的履行实际情况,同时申请人也可以避免挤占资金、资产的困扰。找律师网指后因美国政府对于独立保函的管制,银行业又创造性地发明了独立保函的变种“备用信用证”。随着欧洲复兴和第三世界新型市场贸易的增长,独立保函在20世纪70年达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也在改革开放后开始了独立保函的商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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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函开立所涉及的主体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直开保函与转开保函。法律猫解释其中,直开保函(三方关系)是基本的保函模式,申请人委托银行向受益人直接开具保函,申请人向银行提供一定的反担保。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可以作为通知行与开证行进行对公联络,但通知行并不参与其中的担保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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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独立保函主要判断保函关系本身是否属于涉外法律关系,并认为“即便某一基础交易是国际经济活动或涉外活动,但保函关系发生在我国金融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函关系即为国内关系,没有独立保函的适用。而涉及内资外保时,即便当事人约定了适用域外法,但如因此而规避了审批,实践中一般都均定其构成法律规避,从而认定此种约定无效,并最终导致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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