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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的建设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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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临时起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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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机场(直升机场)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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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址审批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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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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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备案程序  (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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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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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程序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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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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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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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直升机起降安全,起降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经纬度,可以给飞行员提供具体位置;   2、有明显的标志,飞行员便于从空中发现;   3、有一个风向标,便于飞行员确定正确的起降方向;   4、有合适的净空条件和飞行通道;   5、有足够的承重强度和合适的表面类型;   6、配备加油车(储油设施),可以给直升机提供加油服务;   7、在空军和民航有备案,航线审批能获得批准;   8、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修建机库。   由于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初步设计、现场勘察、详细设计、施工,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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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中,只是对运输机场建设提出了具体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只是在第十一章节《附则》提及“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据了解,《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后,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就通用机场建设管理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可参照执行。一般来说,国内大多数通航企业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建设通航机场(直升机场):一,按照通航机场建设用地需求征地,随后先按临时起降点要求,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待时机成熟后再按通航机场标准建设;二,按《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参照运输机场建设条件,征地后逐级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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