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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面内容

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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