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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1]因果关系

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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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1)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四步走)不能断裂,一旦断裂,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无因果关系;即使取得财物,也不属于强取财物,抢劫罪也是未遂。例如,甲暴力抢劫乙的财物,乙逃跑时钱包不慎掉下,乙不知情并跑远。甲赶到捡走。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未遂,捡钱包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2)抢劫罪是财产犯罪,行为人转移行为对象,仍可成立犯罪既遂。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甲来到乙家,抓起乙的小儿子丙,用刀逼乙交一万元钱。乙不肯,甲便用刀在丙的脖子上划出血,但乙仍不肯。双方对峙僵持中,围观的邻居劝乙赶紧给钱,救儿子要紧,但乙仍不肯。丙的舅舅赶到,见此情景,赶紧给甲一万元钱。甲便放下丙并逃离,甲构成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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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转化抢劫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该条是法律拟制,也即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致人轻伤为前提),但法条拟制为抢劫罪。1.成立条件(1)三个轻罪: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①三罪范围。由于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只要一个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转化为抢劫。例1,盗伐林木的行为既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既构成盗伐林木罪,也构成盗窃罪,所以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例2,信用卡诈骗罪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例3,使用假币欺骗他人钱财的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例4,盗窃尸体罪、招摇撞骗罪、抢夺国有档案罪等,由于不具有保护财产法益的性质,不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②三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即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抢劫,但在未遂时或所取财物数额不大时可以转化抢劫。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抢劫罪?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2)三大目的: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例如,甲在公交车上扒窃到妇女钱包后到站下车,妇女发现后对已下车的甲破口大骂,骂的很难听,甲实在受不了便又跳上车,扇了妇女一耳光又下车。甲打妇女不是出于三大目的,而是为了泄愤,不转化为抢劫罪。(3)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①当场。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要求具有当场的联系性。当场包括时间上的当场和空间上的当场,持续追捕现场属于当场。例如,甲晚上在乙家盗窃到财物后,在乙家阁楼上睡觉。早上,乙发现甲抱着自己的小保险箱在睡觉,便抓甲。甲猛醒后将乙打倒在地逃跑。虽然甲的暴力在空间上是当场,是盗窃现场,但是在时间上已经过了一夜,已经不是当场,所以不属于当场使用暴力,不转化抢劫。②使用暴力第一,暴力对象不限于被害人,包括其他妨碍人,但不包括动物;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实施暴力,则不属于这里的使用暴力;如果行为人以对自己实施暴力相威胁,也不是这里的以暴力相威胁。找律师网举例,例如,小偷偷到财物后,主人追,小偷用刀刺破自己手臂,并对主人说:“你再追,我就死在你面前。”主人见小偷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小偷迅速逃离现场,则该盗窃不转化抢劫。第二,暴力对象认识错误,按主观定。例如,甲盗窃后逃跑,误以为乙是主人,对乙实施暴力,转化抢劫。第三,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例1,小偷偷到财物后翻墙逃跑,主人抓住小偷的脚,小偷在墙上顺势踹主人一脚。暴力程度不高,不转化抢劫。例2,小偷偷到财物后逃跑,主人追。小偷向主人泼开水。暴力程度高,转化抢劫。第四,暴力致对方重伤或死亡,属于转化抢劫罪中的伤害、杀害,加重处罚,不再单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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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抢劫的区分例1,甲盗窃乙的钱包,被乙发现,乙扭住甲,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倒,迅速逃离。例2,甲盗窃丙的钱包,被丙发现,甲为了继续取得财物,用刀威胁丙,丙被迫放弃财物,甲取得财物。例l中的抢劫属于第269条转化抢劫,例2中的抢劫属于临时起意、直接升级的抢劫。二者相同点:第一,盗窃、诈骗、抢夺已经着手实行,但尚未取得财物;第二,对人都使用了暴力。二者区分:第一,法律性质不同。直接升级的抢劫,是由盗窃等轻罪犯意直接转化来的抢劫,本身就应定抢劫罪,属于普通抢劫罪。事后转化的抢劫,是由第269条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第二,具体区分标准: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直接升级的抢劫,行为人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事后转化的抢劫,行为人是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或窝藏赃物,由于尚未取得财物,不存在为了窝藏赃物的情形。【提示】这两种抢劫的区分是考查重点,但却往往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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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转化抢劫的共犯问题[1](1)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承继加入。例如,甲单独盗窃并既遂,逃离现场时,乙参与进来,产生不同情形:①乙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对此知情。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②乙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甲只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窝藏罪。乙不构成抢劫罪的片面帮助犯,因为甲此时并没有构成抢劫罪。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因为甲的盗窃罪已经结束。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承继的共犯,因为甲的盗窃罪已经结束。乙也不能单独转化为抢劫,因为甲没转化抢劫,而乙只有暴力行为,缺乏转化抢劫的前提行为也即盗窃行为。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就属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③乙站在旁边教唆甲对抓捕者使用暴力,以便逃跑。甲便对抓捕者使用暴力。甲、乙成立事后转化抢劫的共犯,乙是教唆犯。④甲向抓捕者猛踢一脚,乙参与进来,在甲知情下也向抓捕者猛踢一脚。抓捕者死亡,但不能查明是谁的行为致死。结论: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甲承担死亡结果,乙不承担。首先,如果查出是甲踢死的,甲对死亡负责,乙不负责,因为乙不需对自己参与前的甲的行为及结果负责。其次,如果查出是乙踢死的,乙对死亡负责,甲也要负责,因为乙踢时,甲、乙已构成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由此可见,无论如何,甲都要负责,那么就只让甲负责,这样不会冤枉他,如果让乙负责,有可能冤枉他。(2)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例如,甲、乙共谋盗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产生不同情形:①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明确反对。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以抢劫罪论处,乙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乙对此知情但没有阻止,也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继续望风,则与甲共同转化为抢劫罪。②甲正在盗窃时或已经既遂后,乙在望风时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明确反对。首先,乙虽然是帮助犯,但也可转化为抢劫罪。其次,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以盗窃罪论处,乙以抢劫罪论处。如果甲对此知情但没有阻止,则与乙共同转化为抢劫罪。(3)二人共同盗窃,共同实行。例如,甲、乙共同入室盗窃,甲在外屋行窃,乙在里屋行窃。主人回家看到甲,甲为了抗拒抓捕,对主人使用暴力,甲转化抢劫。如果乙不知情,则不转化抢劫。如果乙知情但明确反对,则不转化抢劫。如果乙知情并参与实施暴力,则与甲共同构成转化抢劫。[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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