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1671今日阅读:138今日分享:34

法律翻译-四大准确原则

准确性要求一 法律翻译不仅仅是词汇的单纯翻译,更重要的是法律概念和内涵的准确传达。 对于法律术语而言,一般来说翻阅较好的法律词典基本上可以解决词汇的问题,但是往往很多时候词典并不一定能完全解决问题,特别是在翻译一些涉及某个法律体系特有的概念时,如果只是翻译了具体词语,并不能使读者明白其真正的法律概念。可以说,一个法律词语只是一个标签,它可以代表着很丰富的法律含义。例如,中国法律中“标的物提存”是关于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按照《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的解释.“债务以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为原则。如发生法律上的特定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时,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允许债务人以提存方式代替清偿,从而消灭所负债务。”在这里标的物是指“债”的主体。“标的物提存”翻译成英文时变成“to lodge the subject matter'。单从这个翻译来看,恐怕读者未必能够准确理解“提存”所包含的法律意义。因此,笔者以为,对于法律术语的翻译,如果不能准确表达出其所在法律体系涵盖的真正法律概念和内涵,仅仅是法律词汇的单纯翻译是远远不够的。从整体来看法律词语不一致性的解决需要以具体的法律体系为参照。从具体操作来看,人们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词语,应该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准确性要求之二法律术语的翻译应准确反映目标语言特色。中文法律语体的词汇表达简洁、易懂。有些中文词汇在法律语体中和日常语境中的运用并没有区别,但是与其对等的英语词汇可能带有明显的语体特征,翻译成法律英语就必须体现法律英语的特征。例如一些法规将“但是”翻译成“but”或者' however',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 that',;同样“并且”不应译成“also”而应译成“in addition'。英语法律文本中的“children”不应简单翻译成’“儿童”而可能根据语境翻译成“未成年人”。“异议”不能简单地译成“dis。g踞eMent”,而府译成“objection”,因为“异议”不能简单地译成“disagreement',而应译成“objection ',因为“异议”不能简单地译成“disagreement',而应译成“objection ',因为“异议”在法律语境下是指不服从法律裁决的行为。(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条将“who has the custody, chargeor care of any child or young person)译成“(对……)的儿童或少年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其英文文本中“custody, charge or care”三个近义词连用,这种表述受不成文法的影响,使得法律条文不但表达严谨,也使得法律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它们的中译文“管养、看管或照顾”虽然十分真实地反映了原文本的内容,但是这些词意思部分重叠,并无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区分,且不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显得烦琐累赘。如果将这三个词的义项揉合在一起,改译成“监护”或“照管”则更加符合中文法律文本简洁的特征。准确性要求之三用模糊词语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法律语体中的模糊词语有时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例如“情节严重(circumstancesare serious)”和“合理损耗(reasonable loss) ',除有司法解释或合同中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于“严重(serious) ' ,“合理(reasonable)”的标准很难界定。“模糊词汇允许法律适应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也可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变化”(何善丹2002: 258)。在立法语言的表述方面,模糊词语可以帮助实现这一目的。这种情况下,模糊词语对特定事物的表达比确切词语表达更准确、更合理,用模糊词汇反映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可以使得法律表述更加严谨,也更能准确地表明立法者的意图。如果原文使用表示概括含义的模糊词汇,译者只能采取“模糊对模糊”的办法,选用目标语言中带有相应模糊含义的词汇进行翻译。“因为模糊语言本身的含义具有模糊性,因此试图将模糊语言翻译成精确性的语言是不可能的”(Channell 2000: 196) 。但是译者必须注意,翻译具有概括性功能的模糊词语应该充分考虑法律语境,这里的法律语境是指同一部法律各条款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它们在内容上不得相互抵触,也指某部法律与其上位法律(例如《宪法》是其他法律的上位法律)在内容上也要协调一致。没有考虑法律语境的翻译不但无法反映原文的法律意图,而且可能会扭曲法律原文的含义。准确性要求之四法律术语的翻译应与时俱进。在全球化、新科技的影响下许多新发生的社会现象已非原有的常规字词所能适切表达,新的事物的产生要求用新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因而生成大量新词新字。新词的形成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复合法(Compounding)、衍生法(Derivation )、字义转换(Shifting meaning)、文法功能引申(Extension in Grammatical Function )、缩略法( Abbreviation) ,混成法(Blending)、借用法(Borrowing)等等。这些新词通过社会大众的广泛接受,已经构成了整体语言的一部分,使法律术语的内容更加丰富,如果译者忽略了法律术语的发展,不能与时俱进掌握这些新词的真正涵义,这无法做到翻译的准确性。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