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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理论界讨论甚多,观点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法官自由酌量原则、比例赔偿原则、标准赔偿原则、固定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区分对待原则等 。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看,这些原则均具有合理、可取之处,但这些原则大多并不具有根本性、普遍性和高度概括性等条件,且多针对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问题,所以鉴于间接精神损害赔偿的间接性这一特点,我们考虑以抚慰为基本原则,警示和递减为辅助性原则。
步骤/方法
1

抚慰原则。所谓“抚慰”,就是平缓受害人在心理上的不良心境和情绪。从这一点考虑,《精神损害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的抚慰并不仅仅是指对间接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抚慰,还应指对间接受害人精神利益丧失、减损的抚慰,尽管这种利益丧失、减损中含有财产性因素,但这种财产性因素是难以确定的,只要适当的数额能“抚慰”这种利益丧失的不良心境即可。从理论上看,赔偿数额或多或少,只要达到了“平缓”、“抚慰”间接受害人心理的目的,赔偿制度的目的就算达到了。因此,不管是法官自由酌量,还是限额赔偿、固定赔偿、标准赔偿等,都应以“抚慰”为最基本原则。

2

警示原则。作为间接损害赔偿制度,它的产生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基础,即现代社会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导致人身权利受损,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日益严重 。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手段,给加害人有效的警示,恰当的赔偿数额有利于给加害人和潜在的加害人以有效的警示,以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这是法官考虑赔偿数额时应掌握的另一个原则。

3

递减原则。即以直接受害人的同类损害为参照,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不能超过这一数额。在间接受害人中与直接受害人关系相对较疏的不应高于关系较密者的数额。对这一原则,国外司法实践已经采纳。如,东京地方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因直接受害人双下肢瘫痪,两上肢关节活动障碍,法院认可对本人抚慰金为1800万日元,认定妻子300万日元、孩子150万日元的抚慰金 。执行递减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残疾、身体权受侵害的赔偿数额不应高于生命权受侵害者;二是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数额不应高于生命权受侵害者;三是依继承人的顺序,对第二顺序的赔偿不应高于第一顺序者;四是对事实扶养关系人的赔偿不应高于法定扶养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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