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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被开除不给工资可以诉讼劳动仲裁

职工病假被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河南禹州市徐某 1996年12月与禹州签订劳动合同,工作。2009年6月23日,徐某自感眩晕恶心,遂到许昌市人民医院急诊,初诊为美尼尔氏综合症,请假。公司董事长汪某签批,病假6个月。主张病假期间工资被拒,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12月24日,徐某向付病假期间工资4900元和经济补偿金。2010年1月3日,公司单方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2月20日,禹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病假是否成立超出其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请求。
方法/步骤
1

为被告于3月18日向禹州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病假期间双倍工资9800元和3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辩称,徐某患美尼尔氏综合症的证据不足,即使患这种病,治疗期为7—15天,也不应该请假6个月;因为徐某虚构事实骗取了6个月假期,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徐某享有劳动、获得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徐某因病请假是经被告批准,依法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徐某以初诊结论为由请长假虽有不妥,但批假权利却在被告手中,被告可选择批假与否并要求原告提供确诊的证明及详细的诊疗措施,从而确定病假长短;但被告放弃这样的选择,故应认定被告认可原告的请假事由。所以原告请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而诉之仲裁委员会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要求给付经济赔偿金,于法有据。遂综合全案情况,依判决被告禹州支付原告徐某6个月病假工资4200元,经济补偿金8400元,共计1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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