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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楼房拔地而起,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拆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相信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拆迁补偿。但补偿多少?如何补偿?可能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讲有关房屋拆迁补偿的事。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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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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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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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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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使我们对房产等不动产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来侵犯我们的权利。所以,想要征收我们的房产必须得到房主的同意,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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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有这么两段: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何为公共利益?我们一起来看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表述:(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房屋征收后,土地不是用于这些方面,那么,对不起,我们有权对拆迁说“不”。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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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不得低于”表明这个标准只是个下限。最高法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的判决结果有这么一段话“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房屋的征收并不是我们要卖房子,所以不能仅仅以房子的市场价格来决定补偿。还要考虑到拆迁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一系列影响,这些都是需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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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我们可以参考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的表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另外,地下室,架空层,阳台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这就使房屋面积的计算也有了依据。虽然政府征收后需要的是承载房屋的土地而并不是房屋本身,但这可以给补偿额度的确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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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旦对补偿不服,要在有效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这个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但,如果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一定要用法律来维护权利,否则就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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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些规定都切切实实保障了我们的权利,只要遵守这些规定,相信拆迁工作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问题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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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比较重要的几点,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能在几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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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欢迎大家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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