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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行文的语序不当问题1

一、多层状语语序不当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根据……的基本原则”在前,“由法律”在后,依照状语的这种排列顺序,人们很容易把第一个状语理解为第二个状语的原因、依据,即因为宪法有规定、有授权,所以“由法律规定”。但是联系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的内容来看,本例所要表述的是法律如何来规定,依据什么原则来规定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建议修改成“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由法律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如果“依照本法”可以理解成“由法律……规定”的原因、依据,则“依照本法”没有任何表义作用,完全可以删去,直接写成“由法律……规定”,因为“由法律……规定”本身即是出自行政处罚法,即是行政处罚法对法律、法规等的授权。联系上下文,参照其他有关法规分析,“依照本法”应是回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如何进行规定的问题的。本例两状语顺序颠倒,建议调换状语顺序,以明确句义。例3.《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合作办学机构中教师、职员的聘任、解聘、报酬、福利、工作保障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多层状语的次序取决于谓语内的逻辑关系,取决于表义的需要。本例中,“通过”前有助动词“应当”加以限制,已经明确无误地表达出立法者关于聘任等事项必须通过订立合同,而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规定的意图,再加“依法”,纯属多余。“依法”应置于“订立合同”前,以强调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内容、形式等等都必须合法。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按常规看法,外资金融机构不光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许可证,而且还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一是关于领取机构的规定,一是关于领取期限的规定,两项规定都必须遵守,故助动词“应当”应置于“……机构”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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