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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经法规重点3

五、税务代理  考点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其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考点2:税务代理的特点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考点3: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考点1: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②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③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考点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3.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不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3:法律责任  1.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2.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考点4:税务行政复议  1.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2.适用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其他税务当事人。  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上述“(1)征税行为”规定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申请人对上述除“(1)征税行为”规定的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复议)  4.复议机关  ①申请人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1:国家预算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考点2:国家预算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考点3: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我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2.我国的国家预算一共分为五级,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  3.国家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或单位)预算。  考点4: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是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考点5:预算管理的职权(内容多,最多考到1分,必要时可跳过)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3.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职权  1.各级政府: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等。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各部门:编制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报告权  2.各单位:编制权、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  考点6:预算收入  1.预算收入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收入的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考点7:预算支出  1.预算支出的内容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  2.预算支出的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考点8: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3.预算草案的编制方法、原则和内容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考点9:预算的审批1.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的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地方两条线。  (1)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2)中央各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4)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考点10:预算的执行  1.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2.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3.预算收入执行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4.预算支出执行  三原则:  (1)按照预算拨付;  (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3)按照进度拨款。  5.国库概念: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国库的设置: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考点11:预算的调整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考点12:决算概念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考点13:预决算的监督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3.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4.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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