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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销售奖励方式的纳税筹划

销售奖励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厂家或供业务发展,提高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实现自身销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商业操作模式。一 般表现形式为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在达到指定销售额的基础上再给予多少百分点的奖励,所以称为销售奖励。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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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奖励条件一般包括销售额(或销售额增长率)和结账周期。在销售方面,生产企业要求销售额(或销售额增长率)达到一定金额(或者一定比例)。一般与大客户(一般不会超过10家) 签订销售额的合同;与一般客户签订销售增长率的合同。对于参与奖励的经销商,生产企业对结账周期有限制,超过周期,则不参与销售奖励。此外,生产企业为了 鼓励经销商尽早结账,通常会提出现金折扣的优惠,同时对于结账周期短的经销商在奖励金额上会有优惠,但是优惠比例不大,在此不做讨论。  生产企业的产品一般分为畅销产品、常规产品和新产品三种,畅销产品的奖励比例最低,常规产品的奖励比例其次;新产品的奖励比例最高。  销售奖励的支付方式包括自扣、经销商开具发票返现和赠送企业产品等。常用的支付方式是自扣和经销商开具发票返现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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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销售奖励方式的税负  1. 销售奖励采用自扣方式的税负。销售奖励采用自扣方式是指经销商在年底结账时按照扣除双方核定的销售奖励金额结账。现举例如下:  例1:甲企业是一家生产健身器械的企业,跑步机是其畅销产品,单价为4.5万元,单位成本为2.7万元;动感单车为其常规产品,单价为 2.8万元,单位成本为1.8万元,甲企业最近新推出划船器,单价为1.6万元,单位成本为1.2万元。  2012年底甲企业与经销商签订购销合同中约定:2013年销售额在200万 ~ 300万元,则按销售金额的6%给予奖励;2013年销售额在300万 ~ 500万元,则按销售金额的8%给予奖励;2013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按销售金额的10%给予奖励;此外,如果划船器的销售额超过80万元,则按划船器销售金额的5%给予单独奖励;经销商的结账周期不超过4个月。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为甲企业的经销商,其2013年销售甲企业跑步机40台,动感单车40台,划船器80台,A公司的结账周期为4个月,本年已结账280.8万元(含增值税40.8万元)。  A公司销售甲企业产品的销售额=4.5×40+2.8×40+1.6×80=420(万元),其中,划船器的销售额=1.6×80=128(万元),则A公司符合甲企业销售奖励的条件,可参与销售总额8%的奖励和划船器收入5%的额外奖励,这样A公司的销售奖励总金额:420×8%+128×5%=40(万元)。  此方式下,A公司需要给甲企业结账:(420-240-40)×1.17=163.8(万元)。  甲企业确认的收入:420-240-40=140(万元)。  甲企业缴纳的增值税:140×0.17=23.8(万元)。  甲企业全年确认的成本:2.7×40+1.8×40+1.2×80=276(万元)。  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本年相关计算如下:  甲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0+140-276)×0.25=26(万元)。  甲企业本年缴纳的增值税:40.8+23.8=64.6(万元)。  甲企业总税负:26+64.6=90.6(万元)。  此方式下,生产企业确认的销售收入是扣除奖励后的金额,由于奖励金额不计入收入,所以奖励金额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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