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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发起人、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重庆刑事律师网智豪团队是重庆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刑案专家。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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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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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专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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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登记的人;(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登记主管部门;(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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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发起人、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1)在客体方面,本罪或债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4)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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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1)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企业的财物,这里的,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2)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法的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4)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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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主体方面,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 (3)在客体方面,两的财产权,但本罪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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