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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辞职、开除赔偿项目合计—傅律师

随着2008年新《劳动法》颁布施行,劳动者权利范围大大扩展,针对用人单位(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那么在劳资纠纷发生时,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依据“不告不理”原则,仅仅针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进行审计,那么劳动者又总计有多少项目可以主张?本文将部分的主张要求明列如下:
方法/步骤
1

未签到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第2个月至第12个月”或 “第31天至第335天”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当事人支付2倍工资的整体事件,当这个连续侵权的整体事件结束后的1年内当事人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请求。

2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5

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克扣、拖欠工资引起的纠纷。对于企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时,不仅有权要求企业返还克扣、无故拖欠的全部工资,而且可以要求企业加发25%的赔偿金。

6

未休年休假报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7

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从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从法律的溯及力来讲,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算起。

注意事项

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不是劳动者打不破的“铁饭碗”,也不是用人单位甩不掉的“包袱”,符合一定条件一样可以解除或者终止。正确选择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资双方还可能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劳动者可以更安心在一个企业工作,保证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对于用人单位中一些需要长期稳定人员的岗位,适用此类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此类工作岗位的的稳定性,有利于用人单位减少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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