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保险公估的程序: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估的内容: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监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在2001年11月16日公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同时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估人必须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领有执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公估人执行业务,同样限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应有固定的业务处所,并应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1)经济性: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专业性: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3)超然性: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经纪人、公估人是专家型保险中介人,进行的是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信息服务活动,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保险中介人制定有明确的资格要求。
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经纪人、公估人,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经纪人、公估人必须掌握大量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业务实践经验以及保险法律知识,同时也应掌握从事保险经纪、公估活动所应具有的道德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我国,根据《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凡从事保险经纪、公估业务的人员,都必须首先参加和通过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经纪人、公估人从业资格证书。
对于保险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一些法律基本上就可以过了。其主要涉及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法学和民法、交通法等,对于大三的保险专业的学生,前四门都学过了,所以基本上是没问题的,只要买一本《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稍微看下就可以了。关于练习的话,其实你书看的差不多就行了,问题是不大的,但如果不放心的话,你可以网上搜一下这方面的模拟题,或者是在当当网上买两本试题集,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