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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买卖双方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

在中央颁布了‘新国八条’、‘限购令’以后,希望通过钻政策的空子,投机买房的人还想尽了乱七八糟的法子。”诸如:找个临时的挂靠单位,补交养老保险获取购房资格;假离婚假结婚谋取购房资格;以单位名义购房,再转卖个人;制造虚假诉讼,以资抵债牟取房产等等伎俩。  其实,诸如此类的借名买房现象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因借名买房出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笔者就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借名买房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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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实际出资人为何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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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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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图便宜享受优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有单位建集资房的,价格实惠,但单位员工却没有经济实力,单位有明文规定,集资房只对本单位员工出售,所以购房人与员工私下签订买房协议,以该员工的名义先签订购房合同,所有房款均由购房人支付,并另外给该员工一定的转让费,待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根据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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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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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便手续,减少税费。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

借名买房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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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最后,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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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  1.借名购房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因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导致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陷入了困境。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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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最近遇到了麻烦:她名下一套位于黄浦区的商品房意向出售,原本已经谈得差不多的买家小樊突然被告知,自己已被限购。眼看着这笔生意要泡汤,林女士的心里十分焦急,因为她急需这笔售房款为儿子购买婚房。正当她四处委托中介继续寻找新买家之际,买家小樊通过中介再次联系到林女士,提出房子他还是打算买,但要用他一个上海朋友的名字来买,钱则由小樊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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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的行为,因其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商品房借名买房行为,认定有效的居多。但林女士却有自己的担心:如果小樊将来不想买了,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贷款,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END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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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借名”房屋买卖对于名义上的产权人(以下简称“出名人”)和实际产权人(以下简称“借名人”)之间的利益纠葛关注得较多,但对出售方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则关注较少。如果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林女士所担心的问题,解决起来所花费的时间和周折是不容小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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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在买共同签署的居间协议上,除了出名人签章确认之外,最好让借名人也在居间上签章确认会支付一切款项,并承担由于付款不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若该房地产交易需要贷款,还应该让借名人书面确认会积极配合办理贷款。若出售方认为出名人并无实际购房能力,出售方可以要求出名人和借名人进行担保公证,以此来约束借名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END

注意事项

“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最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最后落得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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