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注意: 1.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2.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执行部门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局、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 3. 国有土地使用者权对象:中华人民共、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取得使用权个人或组织有权在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等其它经济活动 4.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5.土地使用最高权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等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等用地40年;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之日起六十天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否则视为违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类型如下: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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