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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讲解股权转让纠纷的类型

在股权纠纷中,的限制和法律责任,使用挂名股东、冒名股东,为了应对工商登记备案,假冒股东签名现象十分突出,公司设立虚假出资,违规操作等大量原因造成了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件高发,那么,企业应该如何有效的控制股权转让时所会产生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有哪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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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混淆不清而发生的纠纷      资产并购是并购人之间的就购买资产达成的协议,而股权并购是并购的股东,的股权转让达成协议,从而转移股权的所有权的协议。实践中,企业在收购别的企业的时候,的资产就是股东的资产,所以先和对方的股东就主要资产购买达成了协议,然后,再谈的股权转让过来。      1、这里就发生了明显的矛盾,所有,其本身,的股东,股东处置这些资产可以通过股东来签署,的资产就是股东的资产,因为法律上,股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公司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混淆对待。      2、而且资产并购后,公司只剩一个空壳,一般会要同业经营,甚至要求其履行清算程序注销。而有些并购把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混为一谈,在资产并购完成后,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就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其一,公司的资产被并购后,公司已经没有存在价值,继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只的一些隐藏的债务都由自己承担下来,使并购的成本大幅增加。其二、股权并购就包来控制全部资产,再签订资产并购协议,就是一个重复计价的过程,实际上造成了重大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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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股东会的批准      股权转让,在多个股东并存的情况下,的股东会批准转让,必须半数以上的股权同意转让方为有效。但是,经常股权转让的双方不履行这个手续,结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给过户,而即使过户了,其他股东提出异议的时候,也可能被法院宣告无效,因此造成购买了股权,也投了资,结果却被判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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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这种情况是和上述纠纷关联的,法的规定,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原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没有通知其他股东,也没有就转让进行股东会的表决同意,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其他股东可以以未能行使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转让无效,这种情况,很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受让人不得不再支付额外的钱来赔偿该股东。

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必须要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应该把股东会的决议作为转让协议的附件,同时要求该决议注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且签字才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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