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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分割律师: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随着财产形态的多样化,离婚夫妻股权分割是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新课题。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夫妻股权分割的处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的操作中因认识的不同而出现殊异。就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对离婚时股权分割的进行如下探讨。夫妻股权的属性及其特征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中尚无“股权”一词,取而代之的有“出资额”、“注册比例”、“投资比例”、“投资权”等。夫妻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而享有的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准确把握夫妻股权的法律性质,是依法分割夫妻股权的前提。夫妻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它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其客体不是特定之物,而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股权的产生基础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股权的本质是“源于股东所有权的新型的物权性权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尽管合伙企业中,股权与财产权紧密联系,夫妻股权中具有浓厚的财产权痕迹,但夫妻共有财产一旦投入其中,便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了。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夫妻股权与财产所有权虽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具体行使共有权的主体存有区别,这在记名股权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记名的股权证明一般只登记夫妻一方,所以夫妻股权的行使通常只归于登记的一方,另一方无法直接行使。即使是不记名的股权凭证,在实际生活中,其股东权也大多由夫妻一方的行为而得以实现。而通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主体比较灵活,由于夫妻之间互有特殊的代理权,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虑比较自由地处分财产;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案件中不应一并处理夫妻股权的分割,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而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与纯粹的财产权不同,它既包括以财产权为内容的自益权,比如利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也包括以管理权为内容的共益权。再则股权的分割要涉及到企业或其他股东的益,处理的难度大,时间长,不利于主诉的及时解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接受没有特指给一方的继承或赠与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②股权中固然含有非财产性权利,但其中的主要内容还是财产性的权利,入股作为一种投资行为,目的在于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收益”。这种基于夫妻股权而实现的收益当属于夫妻的“经营收益”范畴。因此把夫妻股权分割作为从诉,一并在离婚案件中处理,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其次,股权的分割固然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权益,而且股权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作为离婚案件的从诉处理,可能不利于离婚主诉的尽快解决。但不能得出不处理的结论。但将夫妻股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部分,也有不妥。由于夫妻股权不是单纯的财产权或债权,司法处理的要求和方法不同。因此,在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把股权分割列为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分割的从诉之中,而有必要将夫妻股权分割列为一项独立的从诉。三、企业“人合性”因素对夫妻股权分割方式的影响因为股权中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所以分割夫妻股权时,应当参照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中的一般性原则。比如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等。但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份额比例分割方面,很少涉及分割方法方面的问题。夫妻因离婚对共有股权的分享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除了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依照有关企业法律制度对离婚夫妻双方当事人利益进行分配和确认。通过对相关企业法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企业的人合性因素对夫妻股权分割的影响最大。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不同类型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的分析,优先选择适当的夫妻股权分割方式。按照企业性质分类,夫妻股权大致可分为合伙企业中的夫妻股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夫妻股权、中的夫妻股中的夫妻股权四种。四、在夫妻股权分割中如何适用公平原则有人认为,分股各享甚至平分各享最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其实这是对公平原则机械、狭隘的理解。首先,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分工不同,必然会导致夫妻行使股权的能力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又往往会导致同等股权所实现的利益不等。当这种差异悬殊很大时,采用分股各享的方法,对于在家扶老携幼,主持家庭日常事务的一方来讲并无公平可言。其次,股东在企业中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当一方主持着企业的经营活动时,难免会受到夫妻感情的负面影响,在另一方行使股东权过程中,给予不当的限制。而股权包括以财产权为内容的自益权和以管理权为内容的共益权,缺其一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股权。因此,如果一方获得的是残缺不全的股权,那么,公平的原则也无从真正体现。股权价值的确定也会对公平性产生影响。由于股经营状况的变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故不能根据出资额直接确定其价值。而那些不能自由转让的股权又不能象上市股票那样定价,价值确定的难度较大,如果有误,会直接导致折价的不公平性,但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非采取分股各享的结论。实际操作的经营状况、资产的净价值、盈亏情况、特别是前一段时间的红利分配情况等因素,从中大致判断出股东的出资增、贬值及辐度等,如果一方或双方要求按折价补偿方式处理,且受补方要求折补的价值明显低于估价值,容易获得法院支持。否则,只能通过法定评估等方式解决股权的实际价值问题,折价归并的方法还是能够操作的。夫妻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分割方法上有别于夫妻共同财产。正确适用公平原则,对于夫妻股权分割的方式具有重要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对具有人合性企业中的夫妻股权优先采用折价归并的方式,反之则优先适用分股各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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