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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怎样处理夫妻离婚引发的股权争议?

股权纠纷律师如何处理夫妻离婚而引发的股权分割、股权转让纠纷?从司法实践来看,离婚股权争议,大部分争议为股权转让纠纷,其后分别为股东所有者权益确认纠纷、股东身份确权纠纷(含股权确认纠纷及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质押纠纷。      离婚引发的股权争议纠纷,还包括股权价值认定争议(审计或评估)、期权的分割,都是值得股权律师关注的话题。笔者认为,在处理离婚案件导致的股权争议类纠纷中,仅仅适用某一项法律的观点值得商榷。
夫妻离婚股权转让纠纷的种类

1、 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 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3、 因一方为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4、 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5、 因一方开设BVI公司隐化股东身份、或转移共同股权价值引发的纠纷。      6、 因公司IPO、上市融资导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数量变化引发的纠纷。

夫妻离婚股权纠纷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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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股权时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原夫妻共有财产之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具有社员权之性质,带有一定人身属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只能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代表的价值。      股东名册只登记夫妻一方的姓名,可以视为夫妻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即家事代理权。依此理论,若是夫妻双方均为股东,相当于彼此行使家事代理权,设计出极端的情形,两人对同一事项持相反意见,出示表决为“赞成”与“反对”,纠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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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分割未作规定,但公司章程可以对此作出规定,如规定:配偶、继承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可以成为股东。即股份可因继承事实发生而在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自由转让,但是继承人是否因继承股份而当然地取得股东身份,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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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类似《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规则。夫妻离婚时,持有股权一方的配股东,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持有股权一方的配偶不能成为股东,仅能提出分割股权价值,而不能分割股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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