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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是什么,注意什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是什么,注意什】,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离婚诉讼夫妻股权分割举证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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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拒绝股东以外的人的有关资料的请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的,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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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提供查阅。”第98条规定:“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法对股东以外的人要求查阅上述文件的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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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有权拒绝股东或他人的查阅请求。对经营、非夫妻股权实际显名人一方而言,其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无法提供与股权价经营管理状况的证明,中的股权不能实现,对该夫妻股权的共有人严重不公平。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法律必须赋予夫妻股权中非事务介入权,以完善夫妻股权中非股权行使方的举证责任。END

二、离婚诉讼夫妻股权分割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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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法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虽然从为了维护夫妻股权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的角度来说,法律应赋经营状况有平等的知情权,法的规定来看,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尤的封闭性经营体现的更为明显。不必要的信的经营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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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法对各主要会议记录、决议、财会报告只限制性地向股东公开的规定,利益基础上作出的。夫妻股权中非股权显名人的信息披露的对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无从所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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