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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章建筑庭审经验谈

庭审是诉讼的重要环节,在庭审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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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紧抓执法程序不放松。这一点在以往的视频中已经讲过很多次,比如要进行前置勘察调查程序,要给被处罚人(涉嫌违章建筑建造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之后,被处罚人有复议跟诉讼的权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这种建筑物在复议和起诉期间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这是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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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能小瞧职权依据的法律规定。在很多庭审当中,被处罚人往往忽视职权依据,但这应该作为一个重点的,比如集体土地上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定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是规划部门,有的地方是规划国土,再一级是规划国土部门。实践当中很多地方是城管在做这件事,但其实很多地方的城管并没有权力来认定建筑是否违章,他只有执行的权力。也就是说应当先由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认定,然后再由他来执行,城管并不具有认定的权力。在实践当中城管向规划部门发函,要求规划部门复函说明涉嫌违章建筑建造人是否有相关的建筑手续,先执行后认定的做法也是错误的。认定的机关永远是法定机关,不能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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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执法目的有时也是重点。征收方的执法目的是什么,有的说是“以拆违促拆迁”,有的说是为了所谓的环境整治等等。执法目的直接和征收方的执法程序、职权依据、执法的关联度相一致,这就说明真正的执法目的,有时也是法庭辩论和法庭认识的一个重点,不能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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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多找建筑客观存在的理由。比如当事人的建筑客观存在于08年之前,即《城乡规划法》之前,或者是跟乡村租赁的土地,后经过村委会的认定批准,进行了房屋建设,包括前述的招商引资等。一定要多找建筑之所以存在的客观事实理由,用充足的理由说服人,才能支持建筑存在的合理性。在庭审中,除了合法性也要考虑到合理性的问题,这就要多找建筑存在的客观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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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建筑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允诺要重视。比如招商引资,乡镇人民政府对你的建筑给予了非房产证、土地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的认可,或对投资行为认可,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建筑的存续曾经有过口头或者书面的表态,这都说明政府职能的允诺和承诺一定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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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建筑过程当中取得的任何文件都是证据。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就是证明的效果问题,即便证明力不够大,也不能去除它本身作为证据的客观存在。任何文件都是证据,比如租赁合同、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证等。经过招标、拍卖或者从政府手里直接拿到的,包括土地来源、获得土地的时间等,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的同意等等的相关证据,能够形成足够的证据链,就能在法庭上说明合理性的问题。这些证据尽管不是《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也是证明建筑合法存在的一个基础,一定不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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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法律适用问题要摆清楚。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前面已经讲过了,08年之前建的,只需要符合08年之前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即可,08年之后的则要符合《城乡规划法》。这是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另外,集体土地适用哪个法律,国有土地又适用哪个法律?后法优于先法,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第64、65条并没有规定立刻进行实际拆除,而是能够补办相关证照的可以先补办,实在补办不了的或影响城市规划等情况的,再实施强制拆除。这是法律处罚的递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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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补救措施可以提。如果有土地证,或者有一部分建筑有房产证,或者是那个部门临时建筑的,使用期到期没有续期或者政府不续等问题,也能把法律和客观相结合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可以和政府承诺再使用三五年后自行拆除等。补救措施在法庭上是可以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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