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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方法

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应以“司法为民”为根本指导思想,以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为基本原则,改革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设计合理的程序,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确保劳动者正当的权利。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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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调解机构的建设  改变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置,设立由乡镇劳动站为主导、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该组织由乡镇劳动站主导,能更好的取得劳资双方的信任,各方代表的参加便于加强沟通,以利于调解组织能尽量发挥调解作用,将矛盾消化在起步阶段,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权益,节约诉讼资源。

2

(二)实行仲裁自愿,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  仲裁自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将劳动争议交与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直接进入审判程序。裁审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进入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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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要彻底解决劳动者维权的尴尬局面,必须从程序上予以改革,使其有利于保护劳动者,让弱势群体在维权的过程中不至于更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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