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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和处理各种方式的离婚转移财产和离婚隐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都涉及到了财产纠纷。面对必定会离的婚姻,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是离婚时常常采取财产隐匿或转移的手段,以便获得更多的利益。面对着一方离婚转移财产、隐匿财产,另一方要如何处理,要怎么防范这种事的发生?
离婚转移财产和离婚隐匿财产的方式有不同种,面对不同的转移、隐匿财产的

离婚转移财产和离婚隐匿财产的方式有不同种,面对不同的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要针对性的处理和防范:END

一、 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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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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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生活中,婚姻中的一方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领,较为丰裕的收入,决定了很多当事人的不动产不止一处。有些颇有心计的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2)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END

处理和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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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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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着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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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但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外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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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还是值得的。END

二、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如果不动产产权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该方有可能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便套取、转移现金并藏匿。END

处理和防范对策:

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反驳藏匿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买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END

三、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END

处理和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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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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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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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END

四、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END

处理和防范对策:

(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END

五、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上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END

处理和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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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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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END

六、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处理及防范。

1、 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2、 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此不再赘述。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END

七、 公司、企业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处理及对策。

现如今,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开办有、企业。在离婚时,、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企业的财产分割,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委托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END

八、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

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像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5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离婚时则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END

处理和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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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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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总之,离婚案件中,遇到上述离婚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最好是请律师维护自己财产的权益,以免自己有所遗漏,而且比较费时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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