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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调解治安纠纷?

1、隔离法。就是将纠纷双方先行隔开的一种方法。也叫定纷止争法。即不在纠纷双方处于气头上的时候去做劝解工作,而是先把问题“挂起来”,使双方减少接触或暂时脱离,借以缓和矛盾,待双方偃旗息鼓、鸣金收兵之后,抓住“前事无仇、后事无冤”,“忍得一时之气、省得百日之忧”这个心理。再去做工作。奥卡姆剃刀定律:把事情变复杂很简单,把事情变简单很复杂。不要把事情人为地复杂化,这样才能把事情处理好。 2、冷处法。就是待纠纷双方冷静后调处的一种方法。也叫息事宁人法。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双方往往都处于不理智状态,情绪冲动,认知狭窄,调解信息不易输入。因此,在调解工作中,抓住“万事和为贵、家和万事兴”,“打人三日忧、骂人三日羞”,“得放手时须放手、得饶人时且饶人”这个心态。首先要设法使对方冲动的冷却情绪,恢复理智。然后一层层下剥、一层层理顺。向“沙堆效应”那样从沙堆底部取沙子,使沙堆变矮变小。采取冷处理只是权宜之计,“冷”的时间不宜太长,后续工作必须及时跟进。 3、热处法。就是现场处理当场解决的一种方法,也叫快刀斩乱麻,速战速决法。多数纠纷起因简单,发生突然,情节后果一般都不严重,应问清事实、分清责任,直接指出当事人双方各自过错,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纠纷即能解决,有的在现场就能化解。就是抓住“打了盆说盆、打了罐说罐”,“夜长梦多、日长事多”这个时机。按照“破船理论”的原理,不及时处理就会酿成大祸。 4、感化法。就是通过民警的辛勤工作来感化当事人和解的一种方法。在调解工作中,民警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等等,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消除当事人的激动情绪,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采取“亲帮亲、邻帮邻”的方法,利用“山不转水转、水不转人转”,'山不碰头、人碰头'的道理,使当事人从情感上受到启迪,从心灵上得到感化,互相体谅,自觉退让。从而使当事人矛盾得到化解,纠纷得到解决。 5、借力法。就是利用外力帮助调处的一种方法。也是借船出海法。很多纠纷发生后,不少人喜欢通过各种关系(俗称外力),找民警说情,我们就要借助外力、顺水推舟,通过这些关系来讲清事实真相,说清是非曲直,分清责任大小。运用“一个巴掌打不响”的道理。然后由关系人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教,起到四辆拨千斤的作用,从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如“蝴蝶效应”所说:一只南美洲蝴蝶,扇动几下翅膀,引起一场龙卷风。 6、权威法。就是利用权威人士参与调解的一种方法。古人说:“人微言轻,人贵言重”。因此,为了做好调解工作,民警一方面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以提高自身的权威性。同时,还应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或者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参加调解工作,利用这些“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运用“打不断的亲、骂不完的邻”,“宠你捧你是害你、打你骂你是爱你”,“打是疼、骂是爱”这个说法,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质证法。就是通常所说的当事双方进行“对质”的一种方法。俗话说:“话不说不清,理不说不明,灯不拨不亮”,通常纠纷当事人在互相对质时,能从不同的角度将事情反映清楚,分清责任大小。让调解参与者听清实事真相,分清是非曲直。采取“当面锣、对面鼓”的办法。即使有人“耍赖”,也无法赖。质证中关键一个是人证,就是证人,如在场人和见证人等;一个是物证,就是鉴定,特别是伤情和票据等。 8、寻根法。就是在当事人双方中追根求源的一种方法。一般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主心骨”或者“幕后人”,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往往受这些当事人的“主心骨”和“幕后人”所左右。因此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利用“解铃还得系铃人”的道理,尽可能找准当事人的“主心骨”和“幕后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她)做当事人的工作,使调解工作取得成功。调解过程中不能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就会“按下葫芦浮起瓢”。 9、换位法。就是让当事人互相换位思考的一种方法。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民警之间进行换位思考,使双方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有效缓解当事人的激动情绪,使双方客观地提出标准或要求。首先搭建平台,让大家说个明白,民警再适时做分析,让双方换位思考,推己及人,给双方一个问号:假如你是另一方,你该怎么办?假如你是民警,又会怎么处理?充分利用“让礼一寸、得礼一尺”,“你让我一尺、我敬你一丈”,“让人三分不吃亏、让人一步自己高”的传统,提高调解成功率。 10、暗示法。就是调解过程中“私下提示、暗中提醒”的一种方法。暗示是在当事人双方已无对抗的条件下,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不直陈本意,而是闪烁其辞,拐弯抹角,用与本意相关或相类似的话加以烘托暗示,运用“打鼓不打面、旁敲来侧击”和“病从口入、祸从口出”的原理。让对方领悟到“言外之意”、“弦外之音”,明白“总是我的事、总该我来做”,“后做不如先做、先做不如现做”的道理,对他(她)施加影响,出击不意,攻击不备,使当事人自知理亏,自明其错,从而达到和解的目的。 11、面子法。就是调处时“给脸面、下台阶”的一种方法。许多纠纷,都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很难说清谁是谁非,所以常常争执不下。往往是当事人觉得对方“话没说对”或“态度不好”,如果自己让步,就会失去“面子”。这个时候,民警就要充分利用作为中间人的有利条件,注意给纠纷双方“砌台阶”。利用“好人好报、善人善报”,“高抬贵手、高风亮节”,“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层皮”等美德,给足“面子”,使他(她)们借以“下台”,最终握手言和。 12、求同法。就是调解时求大同存小异进行调处的一种方法。大到国事的处理,小到家事的解决,求大同存小异都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抓住了共同点,就抓住了关键点,找到了解决点。调解纠纷时,民警必须想方设法寻找双方共性,向“同”上靠拢,在“同”上做文章,用共同点来化解对立点。兄弟纠纷中父母(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夫妻纠纷中儿女(打是亲来骂是爱、儿女全靠父母带,床头打架、床尾讲和)、职工纠纷中领导(早上不见晚上见、抬头不见低头见)、老乡纠纷中乡音(大水冲了龙表庙、一家人不认一家人,亲不亲故乡人)等等都是共同的。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不要过多涉及“异”,而是要巧用“同”,作为双方情结,最终化解纠纷。 13、承诺法。就是当事人“发个誓、赌个咒、作个保”的一种方法。有些民间纠纷,因在没有第三人的情况下发生,现实不清,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错误拒不承认,但又很难调查、取证,受害方有时只要求对方“发个誓、赌个咒、作个保”,做个承诺就算了。俗话说“算我今天倒霉,算我今天背时”,“出门遇到雷、倒霉,烧香遇到鬼、背时”,“馋嘴进药店、自已找苦吃”。为了平息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最好尊重受害人的意见,让另一方做出承诺,从而避免问题处理陷入死胡同。 14、案例法。就是利用正反两方面案例进行调解的一种方法。在调解过程中,针对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的方式,向当事人讲解因类似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案件。对那些“吃软不吃硬”,非争“一口气”。的人,用事实说话,用教训警人,唤醒恐惧,震慑心理,使其对号入座,接受调解。“不值得定律”最直观的表述是:“选择你所想的,想你所选择的”。避免空洞的说教,使当事人充分认识矛盾纠纷背后存在的隐患,从而主动配合民警开展调解工作。 15、抽薪法。就是通过“釜底抽薪”来进行调解的一种方法。釜底抽薪本意是把锅底的柴火拿掉,使水不能烧开。在调解中,通过“抽薪”,可以使当事人打消不切实际的念头,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工作中常常碰到一方当事人漫天要价,借机诈油,民警多次劝说都未果,苦口婆心又不听,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由于当事人固执,把事情变成“烫手山芋”,往往使得民警束手无策。这时民警可根据案情,掌握当事人双方的“底牌、底线、底价”等,适时采取釜底抽薪法,提出几种调解方案,由此来将纠纷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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