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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固定产的原价、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每计提一次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后续期间都应按最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重新计算折旧。折旧方法的选择应当遵循可比性原则,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本篇详解固定资产折旧的四种方法。
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 = 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 =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额     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n*(n+1)/2     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净值*月折旧率

最低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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