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的通常解决途径通常是求助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很可能会涉及普通人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求助司法鉴定机构,借助鉴定人员的专门知识来解决“专门性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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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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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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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那些专门性问题,如涉及的专业技术图纸、工艺等类似信息是否具有公知性、是否具有实用性;被告获得、披露、使用的信息与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等,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利用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取得权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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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时,委托鉴定机关对涉案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进行司法鉴定。其实,是否是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应该由法院自行作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13.能否委托鉴定部门鉴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答: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在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产生的结果,应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不宜委托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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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有时侯是需要司法鉴定的,但应当认真区分法律判断问题和需要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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