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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的重要性

【导读】司法实践中,有关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涉述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法院往往会以一份非公知性鉴定为参考依据进行判断。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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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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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H公司主张背衬材料技术等九项探头技术以及存储器结构等三项的商业秘密,以四被告(X公司、莫某、吴某、顾某)侵犯其上述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双方主要对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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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原告委托当地鉴定机构对涉诉技术信息进行非公知性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所涉诉技术均为非公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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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依被告,委托国内某权威鉴定机构对本案的有关技术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H公司即原告主张的部分技术是在公知技术基础上发展而来,但与公知技术相比,其在被衬材料等九个方面形成了该企业的非公知技术,如双层配层的配方,厚度和工艺等属于该企业的秘密技术。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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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审判决:一、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九项(具体略)商业秘密,并对上述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至上述秘密成为公知技术为止;二、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万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中国XX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二审判决:一、一审判决第一项一审四被告应停止使用、承担保密责任的技术信息由九项变为四项。二、一审判决第二项一审四被告应对H公司支付的经济损失变更为516,965.86元及利息。三、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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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有关司法鉴定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性。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只有法院认定了诉争信息确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才有必要进一步去分析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而只有在涉诉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前提下,才有进一步联系商业秘密的其他必备性质来论证涉诉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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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人是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司法机关委托他们利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与手段,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独立的科学结论,其作用是协助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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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首先认定了相关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通过对一审中的四被告提出的有关异议进行分析考察,看是否能够推翻鉴定结论,如若不能,则把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涉诉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的依据,结合商业秘密的其他特性来认定涉诉信息是否属于H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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