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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委托鉴定机关交验的鉴定客体进行鉴别和判定的一种活动。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应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叫司法鉴定。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CT、磁共振或X线片及检查报告单,并复印一套病历材料,以备鉴定机构留存。以上资料是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对于伤残鉴定的结果至关重要。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15-30个工作日内作出《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  如果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里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双方如对鉴定意见不服,可在受到鉴定意见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重新鉴定由上级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也可由法院进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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