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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批--办理流程

担任公证员的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方法/步骤
1

公证员一般任职报审表

2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3

公证机构推荐书

4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

个人简历

6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7

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8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9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10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11

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岗位培训合格的证明

12

最高学历证书

13

最高学位证书

14

申请一般任职人员基本情况表

15

申请一般任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16

二寸蓝底彩色照片

17

办理流程1、 拟任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公证处推荐和出具实习鉴定,所在地司法局出具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和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2、 申请人填写任职报审表,连同公证处推荐书、实习鉴定、所在地司法局考核合格意见、审查意见和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交审核。3、 所在地司法局收到申报材料,经过预审后提交给省司法厅审核,省厅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4、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并提请司法部任命;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5、 省厅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邮寄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任命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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