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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正确行使探视权,如何行使探视权?

夫妻离婚,可以把财产进行分割,但是不能分割的是孩子;也许夫妻关系可以破裂,但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永远不能破裂的。离婚诉讼一方可以争取到对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也不能忽视另一方的探视权。那么,如何行使探视权,怎样正确行使探视权呢?
一、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

一、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END

二、探视权的内容(一)探视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

二、探视权的内容(一)探视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二)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三)探视权的中止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四)探视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END

三、怎样正确行使探视权?(一)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

三、怎样正确行使探视权?(一)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  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  其次,双方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二)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三)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  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四)探视权的执行应严把中止关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法律规定了探视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不履行协助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在现实中,有部分父母将限制或禁止对方在离婚后探望、接触子女,很大程度上是将夫妻之间的感情挫折通过掌控小孩的方式来惩罚对方,发泄心中的怨恨,子女与父母之间亲情关系成为了一种夫妻斗气发泄的工具,这种行为对子女的成长其实非常不利。在日程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更好的行使探视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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